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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会  / Psychologica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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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

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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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5-0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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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2015年12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南通市心理学会”,英文译名为“NantongPsychologicalSociety”,英文缩写为“NP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南通市心理学会是南通市心理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地方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南通市心理科学

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

【概要描述】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2015年12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南通市心理学会”,英文译名为“NantongPsychologicalSociety”,英文缩写为“NP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南通市心理学会是南通市心理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地方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南通市心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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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

(2015年12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通市心理学会”,英文译名为“Nantong Psych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为“NP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南通市心理学会是南通市心理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地方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南通市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我市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协调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促进我市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心理学理论在教育事业、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江苏省心理学会是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第四人民医院。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挂靠单位辖属的南通市心理咨询中心内(南通市人民中路127号医药大厦6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心理学学术活动,组织心理学课题研究;

  (二) 普及心理学知识,在各个实践领域推广和应用心理学;

  (三) 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的思想方法。

  (四) 开设心理学讲座和培训;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五) 编印心理学有关资料;

  (六) 协助江苏省心理学会和中国心理学会开展一些工作;

  (七) 承办心理学学术会议;

  (八) 组织心理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

  (九) 以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参与经济建设中重要决策的科学论证和企业的心理咨询,提出应对建议。

  (十) 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1)团体会员(单位); (2)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可以是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有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中小学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有心理学基础的人力资源工作者,经过理事会的审核,可以成为本学会的会员。在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也可以成为学生会员。

  (五)团体会员应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一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团体会员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两年内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通知应该参加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如仍不改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届五年,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 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 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担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任职期间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不得低于3/5的参与率,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知提示,如仍不改变,视为自动退出理事、常务理事一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个人和团体会费;

  (二) 本学会的挂靠单位资助;

  (三) 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20元、每届一次性缴纳100元,新加入会员的会费从加入之日至该届期满的实际年数计算;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别设置相应会费标准收缴会费,每届一次性缴纳,标准依次是每届3000、2500、2000、1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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