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公开 / Medical disclosure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尤其是疾病诊断证明)管理,规范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学证明类文书质量。依据《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的基础上,对我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进一步管理如下:
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的流程:
(一)曾在我院确诊的患者,由患者或/及其监护人携带病历资料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门诊挂号或预约挂号,经相关专业科室主治及以上医师接诊后,符合开具条件的方可开具电子医学疾病诊断证明,至医务科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委托他人代办者,除上述条件外,被委托者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初诊的精神疾病患者和诊断不明确的患者,不得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三)在院患者由病区主治及以上医师出具电子疾病诊断证明,如为住院医师,应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签名后,盖病区章后再到医务科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二、疾病诊断证明应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应具备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按医院统一格式填写,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并注明日期,盖章后生效。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复工复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
四、医务科安排专人严格按照规定对疾病诊断证明进行审核、把关、登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疾病诊断证明,有权要求进行整改或作废。
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文书开具流程追踪和管理,与各科绩效考核挂钩。
请各科室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医院考核外,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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