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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通知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通知

  • 分类:医务公开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3-3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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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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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规范化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其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促进我院该类药品的临 床合理使用和科学监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对我院二类精神药品规范使用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处方开具

  1.首诊患者:接诊医师必须亲自察看病人,根据病情需要, 明确疾病诊断,在其它治疗药品疗效不佳时可开具,并书写好门 (急)诊病历,规范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类精神药品急诊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普通门诊处方每张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复诊患者:门诊接诊医师凭患者首诊病历和身份证,病 情评估后可开具14日常用量。

  对于长期在我院精神心理科及神经内科门诊就诊的慢性患者及特殊病情患者,需经主治医师在确认病情并及时做好病 情记录后,方可延长至28天用量,医生需在病历处方中注明原因,并在处方上进行双签字确认。

  3.代配药品:如复诊病人不便来院,可由家属代配药,严格按照复诊要求开具,并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家属姓名和联系方 式,每次只能代配一人。

  4.超期服药:对于需要服药超过4周的慢性精神疾病及癫痫 等神经科疾病患者,每4周需经主治医师察看病人、评估病情、 告知不良反应,经患方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4周用量,并注 明原因。

  5.续方规定:同一患者同一种精二药品只能开具一张处方,为避免患者自行囤药造成不良后果,急诊患者可在处方药量使用 完毕前24小时内续方,门诊患者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48小时内 续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5天内续方。

  二 、严格身份识别

  1.实名制挂号,患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挂号;代配药家 属凭本人及患者身份证原件进行挂号。

  2.临床医生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严格患者、代配 药人的身份识别,核查患者、代配药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实填 写至病历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上。

  3.药剂人员做好身份证件、处方及病历核查,如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发药。

  三、报告制度

  各医务人员及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要求,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合法用药宣传和合理用药指导。医务人员一旦发现异 常情况,如冒名、一人多次长期违规开方等现象,要立即向医院 门诊部、医务科报告,必要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化监管

  1. 加强培训与管理。职能管理部门每年对毒麻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法律法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题培训;各相关科 室加强科内业务培训,将其纳入科室质控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日 常管理。

  2.处方点评。药剂科定期对医院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处方点评工作,针对用量异常等情况,应分析原因并 提出管理建议。

  3.从严考核。医务科、门诊部及药剂科等管理部门要定期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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