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会 / Psychological society
南通市心理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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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1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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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14年7月《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和我会2015年12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七条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南通市心理学会团体会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供理事会讨论决定。
南通市心理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概要描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14年7月《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和我会2015年12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七条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南通市心理学会团体会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供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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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心理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14年7月《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和我会2015年12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七条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南通市心理学会团体会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供理事会讨论决定。
一、会费的收缴原则
会费是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维持学会正常工作的必要保证。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履行学会章程规定应尽的义务,是团体会员、会员支持学会工作的具体体现。本学会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义务按时、足额(见章程31条一届五年按理事职别相应缴纳标准)向本会缴纳会费。凡连续或累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且经学会工作人员催缴仍不予缴纳的会员或会员单位,下届理事会该单位不再分配理事名额。
二、会费的收缴标准
根据南通市心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会按照心理学会章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20元、每届(五年)一次性缴纳100元,新加入会员的会费从加入之日至该届期满的实际年数计算。
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别设置相应会费标准收缴会费,每届(五年)一次性缴纳,标准依次是每届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其他团体会员按理事标准收取会费。
三、会费的收缴时间
从2016年1月起,各团体会员单位应于6月底前缴纳会费,以保证学会正常开展工作。
四、会费的使用范围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活动:
1.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及学术年会;
2. 召开学术研讨会, 邀请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
3. 开展各种社会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
4. 编辑出版《南通市心理学会简报》,印发有关资料;
5. 建立和维护学会网站业务;
6. 先进会员单位和会员先进个人的奖励。
五、会费的管理办法
学会执行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由专业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帐册。日常用款由学会法定代表人审批,重大费用由学会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情况,同时每年在年审中接受南通市科协、民政局等上级部门的审查、监督。
六、本实施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提请在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南通市心理学会四届二次全体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南通市心理学会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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