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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章程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章程

  • 分类: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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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1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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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南通市脑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始建于1969年,坐落于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防治、康复、培训、司法鉴定、社会公益性服务于一体的专科与综合协调发展的公立非营利性三级医院。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章程

【概要描述】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南通市脑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始建于1969年,坐落于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防治、康复、培训、司法鉴定、社会公益性服务于一体的专科与综合协调发展的公立非营利性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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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章程

  序 言

  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南通市脑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始建于1969年,坐落于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防治、康复、培训、司法鉴定、社会公益性服务于一体的专科与综合协调发展的公立非营利性三级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医院名称是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英文译名:Nantong Fourth People's Hospital。

  第二条 本医院是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立医院,是承担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本医院的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医院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程序产生。

  第三条 本医院的地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37号。

  第四条 本医院的经费渠道为差额补助。

  第五条 本医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70万元。

  第六条 本医院现核定床位1000张。

  第七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党和政府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 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 任免、聘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 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 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一条 医院设置符合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标准,承担精神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精神卫生科学研究、精神卫生临床教学等,承担本辖区精神病规范化治疗的质控及培训、疑难精神疾病的诊治及会诊、精神卫生知识咨询及健康教育等;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从事各类精神疾患的诊疗,开展双向转诊。为全市及周边地区群众提供高水平、高质量、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服务,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承担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护士培训、临床技术进修、对口支援任务。承担国家级、省市级各类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医学科技水平,开展适宜新技术、新项目,支持、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医疗、护理服务。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精神科危急重症和疑难疾病的诊疗、精神卫生科普宣传、康复以及随访工作,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以及政府等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医院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门诊)/眼科(门诊)/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门诊)/皮肤科(门诊)/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急诊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

  第四章 医院内部组织架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医院委员会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委员会(简称医院党委)。

  第十五条 医院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职数、党委委员数量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委一般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 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 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 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 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全面加强医院党建工作。

  (一) 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 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医院党委下设党支部,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所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担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为同一人担任,可设一名副书记协助开展工作,党支部委员一般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支部可设立统战委员。医院党委、党支部坚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内设机构重大问题决策。

  (四) 积极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与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强化党建工作保障,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按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第二十条 在医院党委领导下,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院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等全面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 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

  (四) 代表本医院签署有关文件。

  (五) 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医院相关信息。

  (六) 负责本医院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七)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纪委书记 1 名,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和纪委委员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党组)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纪委委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纪委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三条 医院纪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严格对医院党委、党支部、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约谈提醒、约谈函询。

  (三) 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五) 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四节 群团工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委员会(简称医院团委),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后备军和助手。医院团委在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共青团和医院的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工会(简称医院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 审议通过院长提出的医院工资调整计划、绩效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待遇方案;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四) 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的职工代表联席会议。

  (四) 组织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 向职工进行有关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为职工当家、说话、办事。

  (七)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第三十条 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党委决议;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建、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五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医院党委会,在科室内部公开。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基础上,产生专业委员会成员,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党、政领导联席会、行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医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会议讨论中,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四十条 党委会议制度

  (一)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也可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 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 党委会会议议题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党委办公室;相关部门上会讨论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会;党委办公室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会议通知和上会材料。

  (四) 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由党委书记随时召集。

  (五) 党委会的主要任务:

  1、 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审定和修改医院章程和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3、 审定医院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医院薪酬分配方案。

  4、 审定医院干部任免和职称评聘事项;审定医院人才招聘计划。

  5、 审定医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6、 审定医院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7、 审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8、 听取和审议医院院长、医院纪委和医院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9、 研究医院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10、 讨论决定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 院长办公会是讨论决定医院行政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列席。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院办主任列席并负责记录。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临时办公会议由院长根据需要召集,主要处理日常紧急事项。

  (二)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1、 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

  2、 审议需要提交党委会审定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和业务管理议题。

  3、 审议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计划。

  4、 听取医院业务工作部门、学术委员会等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5、 研究医院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三) 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院长同意后上会。议题主办科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汇总后送达与会领导,以便事先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

  (四) 院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并将会议主要精神在院晨会上传达。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一) 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工作的结合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提议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副书记、总会计师。院办主任、党办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 党、政领导联席会的任务

  1、 主要是讨论研究医院内部机构设置、分配制度以及人员调整、调动,有关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2、 研究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呈报上级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一) 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每月定期召开。

  (二) 行政办公会的任务:

  1、 行政办公会主要传达与部署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传达近期院部相关会议的决定。

  2、 通报、布置、检查各职能科室的阶段工作,讨论决策有关科室提出的一般问题,并由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3、 行政办公会每月定期召开,必要时由院长随时召集。

  (三) 院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面要素资源,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实现内部运转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五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二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分级护理、手术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等。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

  第三节 科研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加快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加强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科研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健全人才培养培训管理制度。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做好医学生培养工作。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第五十二条 设立精神病学研究所。组织开展精神疾病临床治疗研究;科学管理精神疾病标本的收集、存储、监控和利用;承担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的调查与研究;负责临床精神病学、生物精神病学、精神药理研究室等。

第四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面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一)本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本医院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拟定开除等政纪处分,处理结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本医院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岗位类别与比例,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与岗位,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职称、岗位等级及管理等级聘任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医院在人员编制范围内需增加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医院结合医院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择优遴选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并实施周期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五十六条 本医院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原则,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规定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行分配。符合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相关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前提下,本医院可与其协商确定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并签订补充协议,实施协议工资制。

  第五节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医院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本医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医院资产完整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本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本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医院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三条 本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分管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人员做好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二) 参与制定医院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经济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经济运行状况,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 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六十六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 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 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 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 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六十九条 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七十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十一条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一)本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2、 因合并、分立解散;

  3、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二)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编办审议通过。

  (三)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向市卫健委和编办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 本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 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 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七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 严格执行省市行政部门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 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 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 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 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七十九条 医院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察,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规范运行。

  第八十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医院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 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 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 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医院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 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九不准”规定。

  (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八十三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及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竞争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正能量。

  第八十四条 践行“以党建为引领的医院文化”,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传承优良传统,弘扬先进文化,为员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医院精神:仁爱、求精、务实、创新。

  医院宗旨:救护生命、关爱健康、真心呵护、诚信服务。

  医院愿景:全力打造环境优美、文化和谐、病人信任、员工自豪、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医院。

  第八十五条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代卫生精神,将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长期工作,和医疗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持不懈抓实抓好,树立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 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健全分层分类施教机制,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着力改进行业作风;实行新职工上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并形成制度;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强化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医院廉政文化长效机制建设,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完善反腐倡廉机制,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坚决惩治腐败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精神,严格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三) 完善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定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并建立个人医德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提薪、晋升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自觉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者,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六条 本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6日工会委员会会议专题审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2019年11月8日经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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