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态 / Hospital dynamics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保管、使用行为,保证正常医疗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南通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第二类精 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通卫医政[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要求,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1、患者就诊时,如需要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诊时如是代配药,代配药人也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医生才能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每张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每张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长期连续在我院就诊的慢性精神类疾病,根据病情需要,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生应当注明理由。
3、药剂人员严格“四查十对”,做好患者或/及代配药人有效身份证件、处方及病历的核查工作,如不符合相关规定,有权拒绝发药。
4、第二类精神药品原则上不长期使用,容易成瘾等不良反应,建议在医生指导下尽量短期、必要时使用。
5、发现异常情况,如冒名、一人多次长期违规开方等现象,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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