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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开展挂证取酬 专项治理的通知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开展挂证取酬 专项治理的通知

  • 分类:纪检监察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4-11 15:4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深入贯彻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切实促进全院职工廉洁自律。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现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开展挂证取酬 专项治理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深入贯彻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切实促进全院职工廉洁自律。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现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 分类: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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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4-11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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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开展挂证取酬

  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深入贯彻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切实促进全院职工廉洁自律。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现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7年3月20日开展,至5月底结束。

  二、治理对象

  全院在职在编人员

  三、治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年11月以后),全院在职在编人员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重点是会计证、执业药师证等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可能存在的律师证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环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挂靠至非本人所在单位及获取挂证报酬的行为。

  四、治理步骤

  (一)2017年4月10日前,凡存在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登记表》),签订《个人承诺书(1)》(附件二),自行从挂靠单位迁出本人职称、职业资格,主动将2013年1月至今挂靠所得上缴本人编制所在单位。(挂证行为发生在2012年11月以后、当时在职目前已退休的人员,也应从2013年1月起上交挂靠所得,直至退休之日)。《登记表》、《个人承诺书(1)》请于4月10日前上报院监察室备案。

  (二)经自查,凡不存在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的工作人员,签订《个人承诺书(2)》(附件三),《个人承诺书(2)》请于4月10日前上报院监察室备案。

  (三)2017年5月20日前,市纪委、市卫计委纪检组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登记,拒不整改清退,甚至顶风违纪的相关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上缴不当所得。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四)2017年5月底前,市纪委督查组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漏报、瞒报等问题较多的单位,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院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教育。此次治理对如实登记、自查自纠、主动取消挂证并上缴不当所得的人员,原则上免于处理。对隐瞒不报、拒不整改上缴挂证所得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要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引导相关人员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情况登记表

  2.个人承诺书(1)

  3.个人承诺书(2)

  2017年3月31日

  附件一: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身份证职 务

  取得职称、职业资格情况及挂靠情况职称、职业资格名称发证单位证书编号挂靠单位名称挂靠起止年月2013年以来

  领取报酬金额(元)

  合计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件二:

  个人承诺书(1)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本单位名称):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人承诺:

  1、自2017年4月10日起,本人不再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其他单位并取酬。

  2、2017年4月10日前,将2013年1月至今职称、职业资格挂靠非本人所在单位所得全部上缴本单位。

  3、今后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17年4月10日

  附件三:

  个人承诺书(2)

  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本单位名称):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人承诺:

  1、2017年4月10日前,本人从未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其他单位并取酬。

  2、今后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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